为获得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有关工程承建权,商人梁某华向该医院有关人员多次行贿。钦州装修公司了解到,近日,由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梁某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
经审理查明:2007年底,被告人梁某华与髙某志(另案处理)商定参加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工程的招投标,因无施工资质,被告人梁某华便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以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参加该工程的招投标;参加投标前,被告人梁某华与髙某志同意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给予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陈某坤(另案处理)好处费。
2008年1月至2010年11月,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中标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综合大楼和感染病区扩建工程,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三个过程中均聘任被告人梁某华为承包人。
为了确保上述三个工程在工程进度确认、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验收等方面得到关照,梁某华从工程款中先后23次送给陈某坤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20万元,分7次送给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韦某英(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6万元,分15次送给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基建科科长黄某华(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华在经济往来中违法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