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5月1日,黄先生到小区物业办理收房手续时,却被告知要交纳3年共计3169.4元的物业费,否则不能拿房子的钥匙,这让他感到很郁闷。据钦州装修公司了解,黄先生向相关人士透露,他于2014年3月份在该楼盘小区购买了一套100多平的房子,同年8月份接到了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但由于工作的原因,他迟迟没有办理收房手续,房子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直到今年5月1日,他带着家人特意从南宁赶回钦州,兴高采烈地来到小区物业公司欲办理收房手续。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给他算了一笔费用,结果令他难以接受。据钦州装修公司了解,原来,物业要求他交纳3年的物业费和电梯费,即是从2014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5日,物业费和电梯费一共3169.4元。“我都没有签字收房,也没有享受到物业的服务,凭什么要由我来交物业费?”黄先生疑惑说,物业公司的收费依据在哪里?黄先生表示,如果非要交这笔费用才能拿到钥匙,他希望物业公司能减免部分费用。
物业收费有法律法规依据
据钦州装修公司了解,《物业管理条例》所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是针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而不是针对业主自己家里专有部分的管理服务。即使业主未入住,作为其所共有的那部分物业(不动产)已经享受到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即房屋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的日常维护、管理服务。
市住建委物管科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之前物价部门在核准该楼盘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已经将整个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构成全部平均分摊到了小区全体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里了,物业服务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为某一个业主或几个业主未入住,管理成本就会相应的减少。若个别业主未交物业服务费,表面上看是损害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实际上可能损害到了全体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购房合同有相关约定
经查,业主黄先生在第16幢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幢楼于2014年8月28日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符合业主购房时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从出卖人发出交房通知书起超出15日,不论买受人是否有验收或使用该房产,均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并承担该房产的一起责任及相关义务。”
因此,房屋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房屋交付使用之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业主按照《业主临时公约》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的约定,按时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业主以未入住为由提出免交物业服务费的诉求没有依据。
协商未果可走法律途径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和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因物业收费产生争议的,业主可以直接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协商未果的,可以向物价部门反映调解和投诉处理,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无故延期收房需按合同缴纳物业费,钦州装修公司提醒业主们要牢记。